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7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簡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簡字第70號抗告人即原告 許有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法官謝琬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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