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 粘富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鋼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林建鋼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證被告之、地址資料。
三、陳述本件遭受詐欺之原因事實,在何警局報案?並提供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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