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江承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琦有限公司等4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7964、連帶債務),被告 楊葉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萬11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59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54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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