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阮氏 和NGUYE.
阮氏娥 NGUYE. 裴氏 和BUIT. 吳氏蓉 NGOT.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施月嬌基隆市私立台灣老人養護中心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萬5,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8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毓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