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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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號原告新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隆市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基隆市政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零壹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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