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7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陳承桂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施建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承桂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收養施建斌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陳承桂(男、民國九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施建斌(男、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母已歿)於一00年三月二十一日訂立收養契約,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並經被收養人之生父 施細週 、配偶 蕭淑娜 同意,爰依法聲請認可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被收養人生母 詹滿之 除戶戶籍謄本等為證,復經被收養人之生父施細週於本院一00年四月十五日訊問時到庭 陳明 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自應予認可。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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