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30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景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事實及理由中之債務人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簡芳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