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交簡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交簡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基交簡字第37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國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國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前案事實:㈠鄭國政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1
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8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與 前開 所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接續執行後,其於民國101年9月12日假釋出監,嗣該假釋經撤銷後,而須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月又21日。
㈡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44
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74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與前開㈠所示殘刑(有期徒刑2月又21日)為接續執行後,於104年6月14日執行完畢。
二、犯罪事實:鄭國政雖知服用酒類過量會導致反應遲鈍、注意力減低之結果,此時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之機率及危險性均遠較正常人為高,仍於106年4月29日上午8、9時許,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街○○巷○○○○號之住處,飲用高粱酒2、3杯後,騎乘2GQ-56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三、查獲經過:106年4月29日下午2時許,鄭國政騎乘前開機車前往基隆市○○區○○街○○號之OK便利商店購物後返家,在基隆市○○區○○街○○巷○○○○號前,因其騎乘上開機車違規未配戴安全帽,警方遂上前勸導,警方於勸導時發現鄭國政身上有明顯酒味,遂對之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37mg/l,因而查悉上情。
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經過: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事實認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國政於警詢及偵訊時自白承認(見偵查卷第4頁反面至第5頁、第27頁反面),並有基隆市警察局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含酒測單1紙)、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及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9頁、第13頁、第11頁)。堪認被告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六、論罪科刑:㈠論罪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㈡累犯規定之加重:
被告有如本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前案事實欄所載前案紀錄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係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量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目前酒醉駕車肇事之事件頻傳,並經媒體大肆報導,立法院並因此加重酒醉駕車之刑罰規定,被告對於酒醉駕車之危險性自不能諉稱不知,其知悉於此,卻仍罔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大眾行車安全,於酒後駕車,,所為自非可取;另審酌被告已於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然其於本件犯行以前,曾有賭博、贓物、傷害、施用毒品等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兼衡被告自承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查卷第4頁之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愷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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