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鎮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鎮岳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定應執行刑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官向該法院為之。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105年度台非字第10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若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即應從程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即附表編號2部分)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5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7年8月1日確定;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即附表編號3部分),經本院於106年
9月15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181號判決受刑人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3月20日以107年度軍上訴字第10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決受刑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7年4月24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附表編號3之妨害自由犯罪事實判決之時間點係107年3月20日,顯係在附表編號2所示妨害自由案件106年7月5日判決之後,則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及案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詐欺│有期徒刑│105年3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5│臺灣新北地方│106年7│是│臺灣新北│編號1至││││5月,如│15日至18日│地方檢察│法院106年度│月23日│法院106年度│月19日││地方檢察│2經本院││││易科罰金││署106年│簡字第3005號││簡字第3005號│││署106年│106年度││││,以新臺││度偵續字││││││度執字第│聲字第38││││幣1千元││第3號││││││13739號│71號應執││││折算1日│││││││││行有期徒│├─┼────┼────┼─────┼────┼──────┼────┼──────┼────┼───┼────┤刑8月,││2│妨害自由│有期徒刑│104年5月│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7│臺灣新北地方│107年8│是│臺灣新北│如易科罰││││4月,如│21日│地方檢察│法院105年度│月5日│法院105年度│月1日││地方檢察│金,以新││││易科罰金││署105年│訴字第1075號││訴字第1075號│││署106年│臺幣1千││││,以新臺││度偵緝字││││││度執字第│元折算1││││幣1千元││第2238號││││││14129號│日確定││││折算1日││││││││││├─┼────┼────┼─────┼────┼──────┼────┼──────┼────┼───┼────┴────┤│3│妨害自由│有期徒刑│105年2月│臺灣新北│臺灣高等法院│107年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4│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月│12日│地方檢察│107年度軍上│月20日│107年度軍上│月24日││107年度執字第1380││││││署105年│訴字第10號││訴字第10號│││3號││││││度偵字第││││││││││││6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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