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柏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柏榮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葉峻石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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