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44號

原告 李秉庭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昆鑫 律師

被告 蕭正治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崇仁

林宗德

余淑貞

蕭順文

蕭月秋

蕭惠文

蕭華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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