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44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阿桃 債務人 劉佳縈劉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3年7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93年7月20日至123年7月20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阿桃、劉淑玲,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劉佳縈即劉淑玲於⑴93年7月1日⑵97年9月19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700,000元⑵470,000元,清償日為⑴98年7月1日⑵112年9月19日,⑴⑵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劉佳縈即劉淑玲自⑴95年9月1日⑵108年3月19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425,353元⑵158,93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潭子區│頭張││409│27.14│全部│├─┼───┼────┼───┼───┼──────┼─────┼──────┤│2│臺中市│潭子區│頭張││410│35.37│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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