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2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考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9號上訴人 林千惠 訴訟代理人 黃冠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潮州鎮衛生所間考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然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曾宏揚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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