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案號詳如附表原告 林承健
彭志文 魏銘男 黃清椿 黃双姐 張家宗 邱光甫 李妍醇 郭俊傑 林卉英 郭俊宏 柯乃云 方麗卿 蔡舜涵 蘇盛聰 桂禮明 廖子盈 賴承蒲 陳黛瓏 陳定業 王慶源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 律師原告 林群凱
吳怡慧 劉良國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張琳婕 律師 廖柏豪 律師原告 廖國平
龔宣諭 龔芳瑾 許珈榕 江玉枝 胡柏駿 王琛郁 盧郁玟 陳嘯宇 賈智仁 陳思宏 陳力榮 朱喬伶 被告 簡以珍
潘信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8年度原 金重 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林承健、彭志文、魏銘男、黃清椿等人起訴被告 陳勇志王嘉熙洪江文 ;原告黃双姐、張家宗、邱光甫、李妍醇、郭俊傑、林卉英等人起訴被告陳勇志;原告陳黛瓏、陳定業、王慶源等人起訴被告三鑫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勇志部分,均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蕙伶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尤怡文附表:
┌─────────────────────┐│案號:││108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108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109年度附民字第6號││109年度附民字第670號││109年度附民字第671號││109年度附民字第672號││109年度附民字第673號││109年度附民字第674號││109年度附民字第677號││109年度附民字第678號││109年度附民字第682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6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8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9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