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債權人 張瑞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官根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官根福之住所為何?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廖美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