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之3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4,24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