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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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添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玖貳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添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5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344公克,驗後毛重0.9274公克),經送慈濟大學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7年10月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5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344公克,驗後毛重0.9274公克),經送慈濟大學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亦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2月26日慈大藥字第10802266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按,足徵前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