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208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非訟代理人 汪淑媛 債務人 陳政漢 債務人 黃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政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肆萬參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其中編號一、二、三筆借款,如對陳政漢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惠玲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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