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20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露露 (即 黃蕭來 好之繼承人)、 黃姿穎 (即黃蕭來好之繼承人)、 黃婷婷 (即黃蕭來好之繼承人)、黃嘉瑋(即黃蕭來好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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