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463,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8,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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