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12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朱宏霖 債務人 邱何春姐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邱金治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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