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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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73號聲請人嘉曜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偉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川檢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216、12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