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彬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彥彬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60000元,上訴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38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被告於民國98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1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宋松璟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