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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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李坤鎔
人 李林碧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瑞發 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113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113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任何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狀況,自無從使本院信其所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真實。依前揭說明,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許紋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