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4號上訴人 林良重 被上訴人 李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54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開裁定業於108年1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簡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彥
法官鍾晴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