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8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秋泉
詹淑薰 賴滿廷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泰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106年度訴字第1782號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200元【計算式:系爭104-4、104-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700元X請求上訴人拆除面積共計66平方公尺=64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