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0號聲請人 吳雅慧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11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1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3號,下稱本案),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見本院卷第7至9頁)。又聲請人之上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陳瑜法官賴彥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