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9號原告 劉煜明 上列原告與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送達處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自然人,事實上不能自為訴訟行為,應由代表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之。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中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而有被告無訴訟能力且訴訟程序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為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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