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邱信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林克螽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104年7月15日│7,308元│DNA60092│││1││行│││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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