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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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良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坤財 被告 賴筱芸 即 楊筱芸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筱芸即楊筱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筱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壹仟柒佰肆拾貳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