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稔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000年0月00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
三、本件受刑人黃稔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所示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抑或受刑人得依修正後同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數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因檢察官未及查詢受刑人之意願,尚不明瞭,本院自無從適用該法規定應執行刑,從而,檢察官之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游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99年3月4日│99年2月中旬某日│99年1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25號│偵字第5869號│偵字第586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1390號│952號│952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5日│99年6月11日│99年6月1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100年度臺上字第│100年度臺上字第││確定││1390號│6555號│6555號││判決├────┼────────┼────────┼────────┤││判決│99年5月31日│100年11月24日│100年11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9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確定。│││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467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7年6月│││││(4罪)│├────────┼────────┼────────┼────────┤│犯罪日期│99年3月4日│99年2月初某日~│1、99年1月23日││││99年3月4日│2、99年1月30日│││││3、99年2月4日│││││4、99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869號│偵字第5869號│偵字第9449、910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最後││952號│952號│17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6月11日│99年6月11日│100年10月2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0年度臺上字第│100年度臺上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確定││6555號│6555號│1717號││判決├────┼────────┼────────┼────────┤││判決│100年11月24日│100年11月24日│100年11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9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確定。│││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467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2罪)│(4罪)│├────────┼────────┼────────┼────────┤│犯罪日期│99年2月25日│1、99年2月8日│1、99年1月29日││││2、99年1月下旬某│2、99年2月12日││││日│3、99年1月22日│││││4、99年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449、9103│偵字第9449、9103│偵字第9449、9103│││號│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最後││1717號│1717號│17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確定││1717號│1717號│1717號││判決├────┼────────┼────────┼────────┤││判決│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9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確定。│││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467號。│└────────┴──────────────────────────┘┌────────┬────────┬────────┬────────┐│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7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365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2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判決││1365號││││├────┼────────┼────────┼────────┤││判決│101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72號,已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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