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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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2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文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玖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於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分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