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502號債權人浩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聰 議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明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浩笙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