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6號聲請人 楊冠倫 兼上法定代理人 楊怡軒 共同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冠倫、楊怡軒向本院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可繳納聲請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又聲請人聲請所據之原因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聲請意旨誤載為同法第62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及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板橋區影本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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