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購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 翁清源
翁健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健通 被告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政岳 被告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購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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