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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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抗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446號抗告人 鄭德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周芳冠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6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