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4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王麗香
龔冠綜 林自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觀湖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各新臺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寶堂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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