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兆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兆強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馬兆強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5日裁定羈押並執行,茲被告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上開刑期,而於107年1月5日發交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助廉字第2035號執行指揮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原裁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既已因前開借提執行而消滅,其羈押即應自107年1月5日起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廖棣儀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