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119號聲請人 蔣榮利 即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五日完結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5日就任為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6年度司司字第107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163號、99年度司司字第22號、第94號、100年度司司字第53號、第138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1號、第128號、102年度司司字第27號、第164號、103年度司司字第43號、第129號、104年度司司字第43號、第138號、105年度司司字第44號、第147號、106年度司司字第33號、第110號、107年度司司字第43號、第160號、108年度司司字第31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8年9月15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經調取本院96年度司司字第10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上述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9年3月15日完結台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