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114號債權人 蔡湘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潘朝勝江智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江智螢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確認是否對債務人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潘朝勝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提出債務人潘朝勝、江智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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