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8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8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8151號債權人有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旭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士儀 即傑斯丹尼餐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查本件債務人楊士儀籍設於臺北○
○○○○○○○○,按民事訴訟法509條後段、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請臺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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