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26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楊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