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告 劉連雄 被告 趙凱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業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09年7月7日函通知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補繳,並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補費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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