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温進順 被上訴人即被告 溫進輝
溫麗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 郭俐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年7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