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5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月23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20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7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8條之行使偽造公印文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