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26號受罰人 李芳芝 上受罰人因健誠營造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逾期呈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芳芝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
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即清算人李芳芝係於民國101年9月10日就任為健誠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此有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在卷可稽,乃其遲至101年10月1日始向本院聲報,亦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是受罰人陳報時點顯已逾法定聲請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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