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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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七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辜濂松 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陳添喜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