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執聲字第二三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以法九O矯字第O二七一一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