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被   告 灃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信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灃億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09號),惟被告灃億
  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29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4,7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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