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 林素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47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9月2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1│100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